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按照藥用類和非藥用類分類列管。除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品種目錄已有列管品種外,新增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由本辦法附表列示。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調整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發現醫藥用途,調整列入藥品目錄的,不再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擴展資料: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現公布《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壹類精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