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使用“甲類名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給予支付;
二是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職工自付壹定比例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給予支付。
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屬於藥品目錄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藥品目錄的,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給予支付。
例如,某統籌地區的起付標準為8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個人負擔比例為10%,乙類藥品個人首先自付20%。現在假定該市某壹職工壹次住院發生醫療費用3萬元。
其中,藥品費用1萬元,6000元為使用甲類藥品的費用,3000元為使用乙類藥品的費用,1000元為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