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中的以下藥品未納入藥品目錄:
(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二)含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藥品;
(三)保健藥品;
(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具;
(5)具有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作用的藥物;
(六)因納入診療項目而不能單獨收費的藥品;
(7)酒制劑、茶制劑、各種果味制劑(特殊情況下兒童用藥除外)、口服制劑、口服泡騰劑(特殊情況下除外);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