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法律法規重點口訣介紹如下:
處方限量:
記憶:
(1)處方用量壹般不超過7日;急診處方用量不超過3日。
(2)麻醉/精壹藥品:
①普通患者:註射劑(1次)、其他劑型(3日)、麻醉緩控釋制劑(7日)。
②癌癥/疼痛患者:註射劑(3日),其他劑型(7日)、緩控釋制劑(15 日)。
③住院患者:逐日開具,每張處方1日常用量。
(3)哌醋甲酯用於兒童多動癥:不超過 15 日常用量。
(4)精二藥品(同普通藥):不超過7日常用量。
(5)鹽酸二氫埃托啡:1次常用量,僅限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
(6)鹽酸哌替啶:1 次常用量,僅限醫療機構內使用。
(7)毒性藥品:不超過2日極量。
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
口訣:毒麻精放、禁軍失憶;醫療用毒、軍隊特需藥品、禁止生產藥品、醫院制劑。
註解: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
②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松配制的制劑;
③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