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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法律法規重點口訣

執業藥師法律法規重點口訣介紹如下:

處方限量:

記憶:

(1)處方用量壹般不超過7日;急診處方用量不超過3日。

(2)麻醉/精壹藥品:

①普通患者:註射劑(1次)、其他劑型(3日)、麻醉緩控釋制劑(7日)。

②癌癥/疼痛患者:註射劑(3日),其他劑型(7日)、緩控釋制劑(15 日)。

③住院患者:逐日開具,每張處方1日常用量。

(3)哌醋甲酯用於兒童多動癥:不超過 15 日常用量。

(4)精二藥品(同普通藥):不超過7日常用量。

(5)鹽酸二氫埃托啡:1次常用量,僅限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

(6)鹽酸哌替啶:1 次常用量,僅限醫療機構內使用。

(7)毒性藥品:不超過2日極量。

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

口訣:毒麻精放、禁軍失憶;醫療用毒、軍隊特需藥品、禁止生產藥品、醫院制劑。

註解: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

②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松配制的制劑;

③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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