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和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導致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