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辦理方式是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到鄰近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區縣醫保中心當場完成;參保人也可申請就近的街道醫療保險服務點代為辦理;被保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客戶辦理時需要攜帶本人和被保險人的有效證件;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持單位介紹信和代理人有效證件到區縣醫保中心辦理,再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發放醫保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