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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試驗 "水分測定",5 小時後再稱 1 小時重量

藥品測試 "水分測定":幹燥 5 小時,冷卻 30 分鐘,稱重。幹燥 1 小時,冷卻 30 分鐘,稱重,連續兩次幹燥稱重的差值不超過 5 毫克。

從道理上講,第二次烘幹 1 小時後的重量不應該比前面烘幹 5 小時後的重,而應該比前面烘幹 5 小時後的略輕,因為畢竟是在同壹溫度下烘幹了 1 小時。烘幹 1 小時後的重量與烘幹 5 小時後的重量之差應在 5 毫克以內,如果兩個重量之差超過 5 毫克,則應再進行壹次烘幹。

出現您說的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什麽?1、恒溫幹燥箱的溫度,前後兩次的控制是否完全壹致;2、玻璃幹燥機內的冷卻時間是否完全壹致,前後兩次玻璃幹燥機內的溫度是否與放置處的溫度壹致;3、前後兩次帶汗手套的操作是否壹致,放置手套的地方是否有潮濕現象;4、玻璃幹燥機的溫度是否與玻璃幹燥機的溫度壹致。(每次最好搭在玻璃幹燥器上) 4、稱量所用時間是否基本相同。

做到以上4點都壹樣,妳再說幹燥1小時後的重量比幹燥5小時後的重量比前面的重量重,這種情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如果有可能,幹燥1小時後的重量比幹燥5小時後的重量重5mg以上的最多。

也就是說,連續兩次稱重的差值應在 0.0050g 以內。 這個要求的範圍應該足夠大,通常多晾曬 1 次,晾曬 1 小時就能達到這個要求。

如果是 "幹燥失重",則連續兩次幹燥後的重量差應在 0.3 毫克以內。

如果妳嚴格按照要求去做,我想就不會出現妳提到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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