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生育保險且無工作單位的男職工,其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津貼。
? 延伸資料: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可自主選擇約定的婦幼保健機構和約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可自主選擇約定的醫療機構和約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生育保險服務範圍和收費項目及標準。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信息聯網。
持社會保障卡、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實施人工流產、引產等計劃生育手術的,持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到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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