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方可經營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但不得銷售給未取得終止妊娠手術服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終止妊娠藥品僅限於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終止妊娠的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禁止非婦產科醫生開具終止妊娠藥品處方。
《管理辦法》還要求,終止妊娠藥品的生產、批發企業應嚴格審查購買和使用者的資質,對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要建立完整的銷售檔案,並保存3年以上;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的機構,則應制定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購買和使用的記錄,並保存3年以上。
該《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下發至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