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依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擴展資料:
申請《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壹)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 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百度百科-保健食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