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無論金額多少。 只有勞動者因為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每月扣除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違反其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行為,屬於克扣工資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