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消北京市新辦藥品零售企業應與已有的藥品零售企業之間350米以上可行進距離限制要求,對新申請的藥品零售企業,或原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變更註冊地址的,與已有藥店的距離不再作為許可審查條件。
法律依據:《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零售經營許可審批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壹)取消新開辦藥店間距限制要求
取消新辦藥品零售企業應與已有的藥品零售企業之間350米以上可行進距離限制要求,對新申請的藥品零售企業,或原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變更註冊地址的,與已有藥店的距離不再作為許可審查條件。按照《藥品管理法》中實施藥品經營許可應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在大型醫療機構、旅遊景點等區域設立藥品零售企業應以百姓實際需求為原則,鼓勵在新建居住區、偏遠郊區和農村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