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規供參考,具體請自行搜索。
1、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食藥局令第6號)》的第四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壹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2、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衛生部令第90號)》即新版gsp,第二章第二節第二十條:(藥品批發)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第三章第二節第壹百二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