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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企業負責人離職後企業法律風險不變

藥品生產企業負責人離任後,企業法律風險不發生變化的,處警告、罰款。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註冊變更的;

(二)接受境外藥品生產企業委托來華加工藥品,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企業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企業的關鍵生產設施等條件和現狀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五)企業的關鍵生產設施等條件和現狀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規定備案的;

(五)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六)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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