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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通知書是什麽性質

行政約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基本行政管理關系,對具有違法嫌疑或違法風險,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不予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了解情況、核對事實、提示風險或批評教育等信息溝通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監管方式。行政約談具有下列法律特征:壹是,行政約談的主體是具有行政監管權的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是,行政約談的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就約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也可包括直接的責任人。三是,行政約談的方式是信息交流。目的有三種:1.核實和了解有關情況;2.提示違法風險;3.對已出現的違法現象進行批評教育等等。主要是為了預防和幹預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行政約談的法律效果,僅僅是引起當事人的警示,並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行政約談是壹種非處分性、非懲罰性、非強制性的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指導行為。它是壹種行政活動,但不屬於行政行為,更不是行政處罰。行政約談是不可訴的,因為它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影響。但是,如果行政機關以行政約談的形式強制當事人履行某種義務,或剝奪和限制當事人的某種權利,如以“行政約談”名義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以“行政約談”方式宣布行政處罰決定等,那麽就應以該行為的實際性質確定。這種情況下的“行政約談”,是名為“行政約談”實為其他“行政行為”。對它是否可訴,應當按照該行為的實質性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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