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發生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
2、屬於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 "其他費用",即不包括在 "征地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 配套設施費""其他費用 "中。
3、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必然發生的、與房地產項目開發直接相關的費用。
4.不屬於《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冀地稅發[2016]26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其他扣除項目"。
5.扣除比例不得超過上述 "其他支出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