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藥品外包裝標簽應當標明藥品通用名稱、成分、性狀、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註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註意事項等內容不能全部標明的,應當標註主要內容,並註明 "參見說明書 "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