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有下列疾病獲生理缺陷不能從事藥品從業人員的崗位:
壹、癲癇病史。
二、精神病史。
三、過敏病史及過敏性疾病(過敏性哮喘、過敏性皮炎等)。
四、肺結核(硬結鈣化、纖維化等穩定者除外)及壹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腸結核等)。
五、肝功能異常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
六、消化系統傳染疾病(急慢性痢疾、腸傷寒、阿米巴痢疾等)。
七、傳染性皮膚病或原因不明難以治愈的皮膚病(手癬、頭癬、癬、疥瘡等及神經性皮炎等)。
八、性傳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九、可能造成藥品汙染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