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和中國國家關於藥品定義的規定: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提供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
註:
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寄生蟲、動物毒素、生物組織為起始原料,采用生物工藝或分離純化技術制備,並用生物學和分析技術控制其質量而制成的具有生物活性的中間產品和成品制劑。它包括流行病(細菌)疫苗、毒素、類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過敏原、細胞因子、激素、酶、發酵產物、單克隆抗體、DNA 重組產物、體外免疫試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