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壹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
擴展資料: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管制: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管制: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管制: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管制: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以及其他可用於提煉和加工國家管制麻醉品的植物原料。禁止走私或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