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適用 13%的稅率,但下列第 2、4、5 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基礎電信業、建築業、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銷售、進口下列貨物的,稅率為9%: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商品。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勞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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