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註射液的處方為壹劑;其他劑型的處方不得超過3天;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天;癌痛和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性註射劑處方不超過3天,緩控釋制劑用量不超過15天。其他劑型的處方不得超過7天;
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壹次性用量,其他劑型用量不得超過3天;控釋制劑的處方不得超過7天。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次不得超過7天;對某些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癌痛和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天,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天。
醫生只允許開毒性藥物,每張處方用量不得超過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