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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商標侵權案例分析

本案屬於商標侵權。具體行為是:華豐公司未按規定支付商標許可費。公司在蜀中報告稱,已收回Kill商標使用權,並書面通知華豐公司。

華豐公司仍使用天利沙作為其產品商標,並在市場上銷售。這種行為壹般會在簽訂的商標許可協議中註明。

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內容或類型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和主體。《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都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擴展數據:

四個要素:

1,必須存在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商標所有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的單位帶來商譽損害。財產損失和商譽損害都是損害事實。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事實。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的銷售行為與商標所有人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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