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第壹條:入境居民旅客攜帶總值5000元人民幣(含5000元)以下的境外購進自用進境物品;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值2000元人民幣(含5000元)以下的境內自用進境物品;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值2000元人民幣(含5000元)以下的境內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下(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品種單壹、自用數量合理,但煙草制品、酒類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物品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入境居民旅客攜帶5000元人民幣以上的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入境非居民旅客在中國境內停留攜帶2000元人民幣以上的自用進境物品,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第三條 旅客短期內多次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免稅規定及驗放標準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