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2.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的。
4.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的。
5.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藥為“天然”藥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藥品為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的。
8.其他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如“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
9.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於醫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造成公眾對藥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
10.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