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庫房內溫度不得超過30℃,並應遠離熱源明火10米。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表、接頭和導管應有標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防爆要求的位置。已建成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