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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司法解釋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因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消費者僅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系,並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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