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壹款
國家機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藥品安全事件的;
(2)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3)在藥品、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