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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3類和5.1類的區別

根據《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規定,藥品3類和5.1類區別,在於申請主體是否屬於境內和境外

3類是指:境內申請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原研藥品指境內外首個獲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

5.1類是指:境外上市的原研藥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制劑)申請在境內上市。

擴展資料

其他類別藥品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藥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藥途徑、適應癥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

4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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