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煙草專賣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同時,該法第十六條還規定:"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核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也可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