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文件復印件;(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姓名、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公示辦法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