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醫保藥品就是《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
“甲類目錄”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
“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之和不得超過國家制定的
“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所以這就是有的省為什麽增加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品種的原因,為什麽全國醫保藥品和各省市醫保藥品有區別的原因。而且也是各省醫保品種有不同的原因。
但是根據規定,醫保藥品的“甲類目錄”上的藥品品種,全國都是壹樣的,不許變動。只是醫保藥品的“乙類目錄”上的藥品品種各省不壹樣。有些省“乙類目錄”上的藥品品種比國家“乙類目錄”上的藥品品種多出15%也是正常的。而且這些省份的經濟狀況都比較好,或者是少數民族的省份有用民族藥的習慣。但是減少和增加的總和不會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另外關於醫保藥品報銷時,“乙類目錄”上的藥品,個人要先支付10%以後,才能按“甲類目錄”上的藥品報銷比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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