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違法,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例如儲存過期藥品是否屬於“使用”的問題,儲存藥品行為是“藥品使用”的壹個環節,與藥品的購進、調配、應用等其他環節***同構成藥品的使用。
另外,《藥品使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藥人應當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受汙染、變質等不合格藥品,應當登記造冊,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毀。《藥品使用條例》對藥品的使用及定期檢查、不合格藥品處置等事項均做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
醫院未對過期藥品進行登記造冊並及時銷毀,而是仍將其與正常藥品混同儲存,不能排除工作人員繼續使用該藥品的可能性,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