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不付款)
被保險人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不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壹)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目錄以及超出支付標準範圍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職業病)和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違法犯罪及其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
(五)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病(不含艾滋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因整形美容、生理缺陷和不孕癥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第三方責任造成的非疾病醫療費用;
(八)在港、澳、臺及海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9)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交通事故能夠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行為人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未獲得相關賠償或補償的,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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