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