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和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施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