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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幾日內報告

壹般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令第81號《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個人發現新的或者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可以向經治醫師報告,也可以向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當地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必要時提供相關的病歷資料。

對於個人報告藥品不良反應,建議首選向經治醫師報告,壹是醫師可以診斷確認是由哪種藥物引起,是否與其他疾病有關;二是對於嚴重不良反應判斷是否需要進壹步治療處理;三是醫師診斷後可以提供更為專業詳細的不良反應資料。個人也可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不良反應監測中心電話報告。

藥品不良反應:

藥品作用於機體,除了發揮治療的功效外,有時還會由於種種原因而產生某些與藥品治療目的無關而對人體有損害的反應,這就是藥品不良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壹般可分為副作用、毒性反應、過敏反應和繼發感染(也稱二重感染)四大類。不良反應有大小和強弱的差異,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適、使病情惡化、引發新的疾病,甚至置人於死地。

在現實生活中,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是相當高的,特別是在長期使用或用藥量較大時,情況更為嚴重甚至出現嚴重的毒副反應。嚴格地講,幾乎所有藥物在壹定條件下都可能引起不良反應。但是,只要合理使用藥物,就能避免或使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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