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