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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件移交公安標準

法律分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案件中,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沒有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犯罪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壹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與公安、司法機關聯系,加強溝通,建立有效協作機制,認真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案件移送時,要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證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規定的材料。對提供資金、賬號、發票、許可證件等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郵寄等便利條件以及提供廣告宣傳等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同犯罪的,應壹並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 第壹款 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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