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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了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且被要求賠償損失的生產經營者不管是否有責任都應先行賠付、不能推諉,但賠償後對可歸責者有追償權;第二款規定了消費者對前述生產經營者除主張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懲罰性賠償,即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同時也指出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生產經營者不必支付賠償金。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行政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八條進壹步明確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的,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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