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和使用藥品引起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如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調查、分析、評價和處理,並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每季度集中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和使用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如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調查、分析、評價和處理,並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每季度集中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13.自首次允許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所有進口藥品的不良反應;5年後,報告進口藥品的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此外,進口藥品的不良反應也應每年報告壹次,進口藥品自首次允許進口之日起5年內每年報告壹次;超過5年的,每5年進行壹次總結報告。2.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如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調查、分析、評價和處理,並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每季度集中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