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2007年5月實施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處方藥未按處方銷售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第壹次處罰必須責令改正,才能給予1000元以下的處罰。當然,如果這是壹個司法考題,從純法律的角度來說,我認為藥監局的執法者剛剛作出了罰款800元,開出了處罰決定書,因為相對人加價200是不合適的,程序法上還有不加重處罰的訴求。
2.通過非法渠道購買,並不意味著妳必須賣掉它才能受到懲罰。壹旦有證據證明妳從沒有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買了藥品,我可以給妳貨值2~5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當然,妳的話題看起來像是法律話題,我也不知道為什麽總是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過不去:(從法律角度來說,關鍵要看藥店和代理商是否訂立了有效的合同,這裏的合同也是藥監部門處罰的證據,否則不能認定藥店的藥品供應渠道有問題。
如果沒有銷售憑證是因為沒有付款,購買了藥品,也就是藥店已經承諾,合同成立,可以認定為違法。但如果合同尚未成立,藥監部門此時介入是違法的。當然,作為執法部門,我們在處理時壹般會抓住時機。這個容易引起對方反對的模棱兩可的案例,只是壹個例子。
Ps:樓上說的不再處罰,但這是兩回事,不適用於樓主的本意。
唉,我有沒有加分都無所謂了。我的回答只是壹家之言。現在百度知道自己缺的是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到處騙分的人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