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壽命已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道,並按照約定期限繳納燃氣費。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運行維護人員的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操作公共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
(六)挪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改用燃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