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並指導和督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經營許可證》實施監督管理。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設立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延續、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