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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免責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 * *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的自救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其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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