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
藥品經過三期臨床後,就可以上市銷售了。同時,四期臨床也展開了。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收集更多的臨床不良反應,以發現尚未發現的毒理作用。
當然,所有上市的藥品,都得經過嚴格的審查。上報給藥監局的材料中就包括了“三致試驗”的數據(致癌,致畸,致突變)。換句話說,就是在該藥上市之前,就已經做過是否影響孕婦和胎兒健康的試驗了。但是由於試驗樣本太小,(即試驗人數不可能多到符合統計學要求,而這是三期臨床的局限性所在),所以還不能完全肯定是否已經將該藥品的全部不良反應都註明了。所以藥品說明的註意事項裏會這麽寫。
如果患者因為服用的藥品而導致了藥品說明書上沒有的不良反應,那麽藥品生產單位要對患者進行民事賠償。所以藥品生產單位會盡可能地將所有的不良反應都寫進去,這樣是為了規避風險。有的藥品甚至將發生機率不到萬分之壹的不良反應也寫進去了。這就給準備使用該藥品的患者帶來了很大的困惑,有時就不敢選擇該藥了。雖然這使醫藥生產單位的銷售量會明顯下降,但是為了以防萬壹,他們還是會寫上的。這也是醫藥生產企業對患者高度負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