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除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2 .具備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信息的能力;
3.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藥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 .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分布。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供應的能力,並具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安全運行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