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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條第壹款的罪名是什麽?

屬於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因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行為而構成的犯罪。,並危及公眾安全。

危險駕駛罪是指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行為的犯罪。,危害公眾安全。

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內容如下:

(壹)證明行為人責任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證明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定資格。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周歲。

(2)證明行為人主觀故意存在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意誌,證明行為人故意危險駕駛。壹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很難判斷,只能通過其行為和動機來判斷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綜上,第133條是危險駕駛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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