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合格證)、《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
2、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藥品價格政策規定,接受物價部門監督檢查。藥品經營場所在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備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3、經營藥品品種(不含中藥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配備率不低於80的藥品經營品種,藥品應按規定分類安排,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藥、非處方藥、非藥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準在店外經營藥品以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範圍內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