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長沙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物品的乘客,有權制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